各教职工:
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(试行)》第九条规定“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,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。”
为确保按规定享受2023年专项附加扣除政策,请各教职工于2022年12月31日前自行通过“个人所得税”APP对2023年度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及时更新并确认。若未及时确认,已填报的扣除信息将视同有效并自动转入2023年。
财务处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(国令第707号)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,如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疑义的,请本人与财务处左元丽联系,联系电话88298095。
具体操作流程详见《专项附加扣除操作指南》。
附件: 专项附加扣除操作指南2023.docx
财务处
2022年12月1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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